遺產稅案件時常發生納稅義務人以地價稅及房屋稅繳款書所載稅額全數列報應納未納稅捐,而遭機關剔除部分扣除額。

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應注意遺產中如有土地房屋,其相關地價稅及房屋稅,只要是繼承日還沒繳納,都可以當作被繼承人死亡前之應納未納稅捐,從遺產總額中扣除。至可扣除金額,以被繼承人死亡年度所發生之地價稅及房屋稅,按其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的比例(地價稅之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至12月,房屋稅為每年7月至次年6月)計算。

【舉例說明】

被繼承人於107年8月20日死亡,105年地價稅125,000元尚未繳納,因地價稅課稅期間為107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自課稅始日107年1月1日起至死亡日107年8月20日計有232日,再依232日占全年天數比例(107年為365日)計算可以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應納未納地價稅額為79,452元(125,000*232/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