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不少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平台採進、銷貨方式經營代購服務,而非偶爾單純自國外帶貨自用行為,該銷售額如達到應辦稅籍登記門檻,必須辦理登記並繳稅。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每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者(現行規定銷售貨物為新臺幣8萬元,銷售勞務為新臺幣4萬元),應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其「每月銷售額」之認定,以最近6個月之銷售總額平均計算。
【舉例說明】
甲君於網路平台上經營代購海外商品,採進、銷貨方式經營,最近6個月之銷售總額為新臺幣50萬元,其每月平均銷售貨物銷售額已達新臺幣8萬元以上,甲君依規定應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或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以取得代價者,若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儘速辦理稅籍登記,以免遭補稅及處罰,而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