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國際移轉訂價發展趨勢,提升課稅資訊透明度,我國導入移轉訂價三層文據架構,並自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跨國企業集團在我國境內有營利事業成員(含最終母公司),如符合送交門檻,須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者,依規定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年內(即107年12月底前)送交所在地稽徵機關。


提交上開報告期限12月底將至,提醒營利事業如期完成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整理送交報告重點如下:

一、營利事業應送交集團主檔報告規定
(一)適用門檻:營利事業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達新臺幣30億元,且全年跨境受控交易總額達新臺幣15億元。
(二)送交方式:營利事業可採紙本或經掃瞄後以光碟片方式,送交所在地稽徵機關。
(三)送交內容:集團主檔報告應涵蓋內容,包括跨國企業集團之組織結構、經營狀況概述、無形資產、集團成員間之融資活動及財務稅務情形。

二、營利事業應送交國別報告規定

(一)適用門檻:集團前一年度(即105年度)合併收入總額達新臺幣270億元。
(二)送交方式:
1. 紙本方式:依規定格式填寫國別報告(含附表),連同國別報告封面以紙本送交所在地稽徵機關。
2. 媒體申報:使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提供之申報軟體建檔,轉檔為媒體申報光碟檔案資料,並自行利用該網站提供之審核程式檢測無誤後,採用媒體申報方式,檢齊媒體光碟、媒體檔案遞送單,連同國別報告封面向所在地稽徵機關送交。
3. XML格式之媒體申報:依經濟合作暨發展組職(OECD)規範之國別報告資訊交換XML格式建檔(包括表1、表2、表3及附表-跨國企業集團國別報告成員名單)並存放於光碟,採用媒體申報方式,檢齊媒體光碟、媒體檔案遞送單,連同國別報告封面向所在地稽徵機關送交。
(三)送交內容:依規定格式列示跨國企業集團於各租稅管轄區之所得、稅負及營運活動分配概況。

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請注意送交報告期限,以免逾期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