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於107年2月8日施行,符合條件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自107年度起可申請適用減免所得稅。
從事專業工作且符合條件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首次在我國居留滿183天且薪資所得超過新臺幣300萬元的課稅年度起算3年內,各年度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部分,可申請以半數計入各該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如果有取得海外所得,也不必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
取得勞動部或教育部核發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工作)許可文件」,或內政部移民署核發的「就業金卡」,而且符合下列3項規定者,可以申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租稅優惠:
(一)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
(二)在我國從事與其經認定特殊專長相關的專業工作。
(三)在受聘從事專業工作之日或取得就業金卡前5年內,在我國無戶籍且非屬所得稅法規定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