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國公司股票與外國公司股票交換,或本國公司股票與另一本國公司股票交換,本國公司股票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課徵證券交易稅。
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所謂「買賣」有價證券,並不以實際有買賣行為或訂有買賣契約為限,尚包括交換或其他有償移轉有價證券之行為類型。股票交換亦屬買賣行為之態樣,只是其對價為股票而非現金,但不影響其實質交易行為。
【舉例說明】
甲君以其所持有之外商A公司股票移轉與乙公司,並取得乙公司所有之B公司股票,就乙公司將B公司股票移轉登記與甲君,因其所交換之標的為我國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之股票,依財政部90年4月4日台財稅字第0900451026號函釋,應課徵證券交易稅。
107/10/16-不同公司股票之交換應課徵證券交易稅
台中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記帳士事務所-會計師公司登記-會計師免費稅務諮詢JFCPA
會計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記帳士事務所-台中會計師事務所-台中會計事務所-台中記帳士事務所-會計師設立公司-會計師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行號登記-營業登記-設籍課稅-會計師工廠登記-台中補習班立案-會計師特許證申辦-會計師記帳報稅-會計師帳務處理-會計師稅務申報-會計師節稅規劃-公司節稅-營造業會計-營業稅-謍利事務所得稅-個人綜合所得稅-會計師免費稅務諮詢
諮詢電話:(04)2231-5999/0982-920778、LINE ID:tax33333
事務所網址:https://www.jfcpa.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