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機關陳先生來電詢問:救護車已使用多年要進行標售轉讓,有稅務上應該注意的問題嗎?

依貨物稅條例規定,凡各種機動車輛或機車應依規定課徵貨物稅,惟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且附有固定特殊裝置及標幟之特種車輛,可以免徵貨物稅,但若之後轉讓或變更用途不符免稅規定時,納稅義務人應於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納稅。因此,該機關轉售已使用多年之救護車,應先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繳納貨物稅。

特別提醒,機關團體如有將原免徵貨物稅之車輛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情形而未申報繳納貨物稅者,在未經稽徵機關調查或經人檢舉前,主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