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特種貨物及勞務,應課徵特銷稅。其中「特種勞務」係指:每次銷售價格達新臺幣50萬元以上且不可退還之入會權利(例如:高爾夫球場、俱樂部、聯誼會、渡假中心收取之會員入會費等)。


銷售特種勞務的納稅義務人為「銷售之營業人」;「每次銷售價格」則指的是初次發售價格。也就是說,營業人初次發售50萬元以上且不可退還之入會權利才要課徵特銷稅。會員購入入會權利後再轉售給他人,即非屬特銷稅課稅範圍。
營業人當月銷售特種勞務,應於次月15日以前按銷售價格依稅率10%計算應納稅額。例如甲公司銷售渡假中心會員入會費70萬元,其應納特銷稅額為7萬元(70萬X10%),應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特別提醒,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不動產部分,自105年1月1日起,已停止課徵特銷稅;但是銷售、產製或進口屬高額消費之特種貨物及勞務部分,仍應依法課徵特銷稅;納稅義務人如要進一步瞭解相關法令規定,可就近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