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小姐來電詢問,該公司承受合併前消滅公司之中古小客車,現欲申請將其登記滿1年之出廠6年以上之中古小客車汰舊換新,該登記滿1年之持有期間該如何計算?
公司依企業併購法進行合併,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報廢(或出口)承受自合併消滅公司登記滿1年之出廠6年以上之汽車或出廠4年以上機車,其中古車「登記滿1年」之計算方式,係將存續或新設公司及消滅公司名下登記期間合併計算。
【舉例說明】
甲公司於107年1月1日依企業併購法與乙公司(存續公司)合併,乙公司承受自合併消滅甲公司之中古小客車A(甲公司登記持有11個月),並於同年8月31日將A車報廢,因A車登記於甲及乙公司名下,其期間已超過1年且出廠6年以上(甲持有11個月+乙持有8個月=1年7個月),乙公司在同年8月31日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可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