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7年1月1日施行,將綜合所得稅之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由12.8萬元提高為20萬元,較106年度調增7.2萬元,增幅達56%,大大減輕弱勢族群之租稅負擔,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均能列舉扣除,預估有62萬戶受益。進一步說明,該所得稅制優化方案自107年度施行,民眾於108年5月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