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銷售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之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除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者外,仍應依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舉例說明】
轄區內甲公司營業項目係銷售生鮮漁獲,該公司誤以為生鮮漁獲屬免稅商品,可免開統一發票。經該局查核甲公司銷售之貨物6千餘萬元,確屬未經加工之生鮮漁獲,免徵營業稅,惟非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範圍,仍應開立統一發票。甲公司短漏開免稅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6千餘萬元,因係專營免稅貨物之營業人,無逃漏營業稅,惟已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按查明認定之總額6千餘萬元計算5%罰鍰3百餘萬元,惟最高不得超過1百萬元,經該局裁處罰鍰1百萬元。
特別提醒,營業人銷售免徵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並不一定可以免開統一發票,應自行檢視是否為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之項目,如非屬免開立統一發票項目而未開立,經稽徵機關查獲,仍應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5%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