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依政治獻金法規定,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其可減除金額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但如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者,則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政治獻金法已明定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不得收受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所捐贈之政治獻金;有關累積虧損之認定,以營利事業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故營利事業前一年度財務報表載有尚未彌補之累積虧損,本年度就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舉例說明】
營利事業106年度財務報表有尚未彌補的累積虧損100萬元,107年雖預計有稅後盈餘200萬元,107年度仍不可列報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費用。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捐贈時,應注意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以免日後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