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2月7日公布修正所得稅法部分條文,即所得稅制優化方案,基於減輕育兒、薪資所得及中低所得家庭稅負,調高標準扣除額為12萬元(有配偶者為24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為20萬元、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為20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為12萬元,有效減輕育兒、受薪家庭租稅負擔。
【舉例說明】
以1家5口(含5歲以下子女2人)之雙薪家庭且採標準扣除額為例計算,以目前所得稅法規定免稅額為44萬元(8.8萬元x5)、標準扣除額24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40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24萬元,合計為132萬元,即申報戶年所得在132萬元以下不用繳納綜合所得稅。
提醒民眾,本次所得稅制優化方案自107年1月1日施行,明(108)年5月申報10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始得適用,如需補申報106年度以前之綜合所得稅時,仍應依修正前規定之扣除額辦理結算申報,以免遭稽徵機關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