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新制)已於105年1月1日起施行,只要是105年1月1日起買賣或交換取得(含受贈取得)或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包括停車位),除符合免申報條件外,其交易不論盈虧,應於完成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納稅。
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個人有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之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第4條之4第2項所定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故緃然出售房地產生虧損,仍應辦理申報。若未依限申報,將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107/09/17-個人出售應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之房屋、土地,不論盈虧均要依限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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