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減輕無殼蝸牛的負擔,房屋租金支出可列為列舉扣除的項目。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可以在12萬元的限額內列報減除。但如果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再適用此項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如同時有合乎規定之購屋借款利息與房屋租金支出時,可自行計算兩者可扣除之金額,以較大者申報減除。
列報房屋租金支出時,應檢附:
(一)承租房屋之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之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之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二)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中實際居住承租地址之1人,於課稅年度在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
特別提醒租屋者,支付租金之證明文件要好好保存,以備申報年度綜合所得稅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時,檢據供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