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於107年間給付股利予外國股東時,應注意扣繳率調高1%,按修正後扣繳率21%扣繳稅款,若分配之股利總額所含之稅額屬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仍得以該實際繳納稅額之半數抵繳股利淨額之應扣繳稅額。
進一步說明,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刪除第73條之2規定,自108年1月1日起,取消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得抵繳應扣繳稅額之規定。因此,營利事業於107年12月31日以前,分配屬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股利予外國股東時,仍可適用修正前所得稅法第73條之2規定計算抵繳應扣繳稅額,但是要注意依規定計算抵繳稅額。在103年12月31日以前分配股利是以「全數抵繳應扣繳稅款」;在104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間分配股利是以「半數抵繳應扣繳稅款」(詳附表)。
日前查核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案件,發現甲公司於105年給付外國股東股利時,應以實際繳納加徵稅額之半數抵繳扣繳稅額,甲公司卻以全數抵繳,致短計扣繳稅款1仟4百餘萬元,補繳稅款加上罰鍰合計近2仟5百餘萬元。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給付股利予外國股東時,應依規定計算抵繳稅額,以免抵繳錯誤,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