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廢或出口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之中古汽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新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減徵新車貨物稅新臺幣5萬元規定。
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條文,係對符合規定換購新車者,提供汽車定額減徵5萬元之租稅優惠。消費者自106年1月28日起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該車完稅價格超過140萬元部分之應徵貨物稅,除依同條例第12條第4項按小客車稅率減半徵收外,所繳之貨物稅則可適用同條例第12條之5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規定。
進一步說明,為確保民眾權益,106年1月28日至107年7月4日止購買完稅價格超過140萬元電動小客車之案件,產製廠商及進口人申請退稅之期限,得自107年7月4日起6個月內申請退還新車貨物稅,超過期限不得申請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