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組職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前10年各期核定虧損者,要記得將各該期依同法第42條規定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行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後,再以該虧損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果符合以下4項條件:
1.公司組織
2.會計帳冊簿據完備
3.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使用藍色申報書
4.如期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就可適用所得稅法規定的盈虧互抵,也就是說可將經稽徵機關核定的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扣除後,再行核課納稅。另鑑於營利事業投資收益依法不計入當年度所得課稅,投資損失仍得依法減除計算盈虧,故於計算前10年度核定虧損可扣除金額時,倘未將各該期投資收益先行抵減各該期之虧損,則將使該期可扣除虧損金額虛增,有違課稅公平原則。

【舉例說明】

查核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將101年度虧損6百萬元,申報自105年度全年所得額中扣除,經檢視甲公司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為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且會計帳冊簿據完備,又均如期申報,惟查該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有取得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1百萬元,依規定應將該投資收益先行抵減101年度核定虧損數後,再以其虧損餘額5百萬元申報自105年度純益額中扣除。本案經重新核定後,除補徵稅額外,並自105年度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如要申報適用盈虧互抵時,應特別注意上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