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者,除屬聯合執業且已於契約內訂定,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列報薪資費用;又其本人日常之膳食費,係屬個人之生活費用,亦不得以伙食費用列支。

提醒獨資之執行業務者注意,於辦理年度執行業務所得結算申報時,如已列報其本人薪資及伙食費用,請自行調整,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