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孫子女之父母有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情形之一,不能扶養其子女之情事,而由納稅義務人扶養孫子女,除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其免稅額外,得減除該孫子女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或幼兒學前特別扣.....
財政部於107年5月2日發布解釋令,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孫子女,而該孫子女之父母均有因故(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情形)不能扶養其子女時,得依規定減除該孫子女的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或幼兒學前特.....
自107年1月1日施行,將綜合所得稅之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由12.8萬元提高為20萬元,較106年度調增7.2萬元,增幅達56%,大大減輕弱勢族群之租稅負擔,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之配偶、父母及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人,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病人,且於繼承開始前已取得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專.....
民眾向原貸款銀行償還購屋借款,轉向其他金融機構辦理轉貸同時增加貸款金額,該增貸金額非屬原來購屋貸款,其因增額貸款所增加之利息支出部分,不得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
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5前段規定,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應以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25,000元為限。【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05年度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