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住院聘請看護公司雇用之照顧服務員(以下簡稱照服員)至醫院照顧,所支付之費用,無法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之「醫藥.....
納稅義務人列舉扣除其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必須是給付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者是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為限,並應檢附前開醫療院所填具抬頭之單據正本供核,單.....
綜合所得稅申報有關「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係針對身心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療費用,屬生活中之必要支出,故於計算所得淨額時准予列舉扣除,是以納稅義務人檢附依法立案之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
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採列舉扣除額,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如受有保險給付,應先減除保險給付部分,再就餘額列報扣除。【舉例說明】有納稅義務人王君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
目前審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案件,發現有民眾列報之醫藥及生育費用中包含已受保險理賠部分,多申報列舉扣除額致應補徵稅額情形。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舉扣除之醫藥費,非屬醫療.....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得作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其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