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05/02-【行政救濟-復查】納稅義務人不服核定稅捐之處分,應於法定期限內申請復查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額通知書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之核定稅捐處分如有不服,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如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應於該通知書送達之.....

111年05月02日
109/01/22-凡經行政救濟後納稅義務人的應退或應補稅款,均應加計利息退還或徵收,以示公允。

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所核定的稅捐處分如有不服,可依法提起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程序,以確保自身租稅權益,待行政救濟程序終結,案件確定,稅捐稽徵機關會依稅法規定加息退補稅款。稅捐行政救濟案.....

109年01月22日
108/10/30-行政救濟確定,有應補退稅額應加計利息徵收或退還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依法提起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程序,等到案件確定後,如有應補繳稅款,除應繳納該稅款外,另須加計行政救濟期間的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規定,稅捐行政救濟案.....

108年10月30日
108/10/21-行政救濟確定,有應補退稅額應加計利息徵收或退還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依法提起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程序,等到案件確定後,如有應補繳稅款,除應繳納該稅款外,另須加計行政救濟期間的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規定,稅捐行政救濟案.....

108年10月21日
108/09/17-提供欠稅擔保之行政救濟案件,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核課確定後逾期未繳稅者,稽徵機關可對該擔保品行使權利

納稅義務人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提供擔保品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並依法提起訴願者,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惟於行政救濟確定後,經依法發單通知繳納時,應依限繳納稅款,逾期未繳納者,.....

108年09月17日
108/08/19-算好時間,才不會錯失申請行政救濟的權益!

民眾對核定稅捐的處分不服提起行政救濟時,在不同階段各有不變期間的規定,尤其要注意提出申請的期限,才不會錯失自己行政救濟的權益。【舉例說明】轄區內甲君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於106年1至8月間經營網路拍.....

108年0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