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第1項規定,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為了更進一步落實立法意旨,財政部近日提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11條修正草案。
現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明定,納稅者家戶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二者擇一之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金額部分(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納稅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上開規定實施後,外界時有建議不應將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納入比較基礎,財政部因此提出修正草案。
財政部說明,該修正草案將納稅者申報家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的比較基礎,從原有的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二擇一)和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等三項中,參考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文,有關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具有薪資收入的必要費用性質,所以將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排除;至於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儲蓄投資特別扣除屬基本生活費用性質或屬可支應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的免稅所得,所以納入比較基礎。除此之外,考量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在本次修法前後都沒有列入的原因,主要是因為與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無關。納稅者家戶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以上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之金額部分,得自納稅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上開修正草案正辦理預告中(預告截止日:107.10.29),該部將等預告完成後,辦理後續法規修正發布事宜。修正後預估可使受益戶數由21.93萬戶增加至149.63萬戶,預計自107年1月1日施行,民眾於108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