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年度綜所稅

個人於年度中結婚,隔年申報結婚年度之綜所稅,是否應與配偶一起合併申報?

個人於年度中結婚,隔年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自行選擇分別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結婚年度之以後年度,則應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舉例說明:
個人於104年度中結婚,於105年度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選擇與配偶分別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惟於106年度辦理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則應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所謂結婚年度之認定標準為何?

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該修正規定自公布後1年實施。所以於該修正規定施行以後結婚者,於向戶政機關登記結婚日之年度,即為結婚年度。

夫妻間採用分別財產制,於結婚年度之以後年度得否分開辦理結算申報?

否。
所得稅法第15條既已明訂,納稅義務人配偶之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課稅,所以不論夫妻間採用何種財產制度,除自103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得均應依法辦理合併申報課稅:
1.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之規定,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
2.符合民法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之規定,法院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
3.因受家庭暴力,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者;或於取得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或緊急保護令者。

-離婚年度綜所稅

個人於年度中與配偶離婚,隔年申報離婚年度之綜所稅,應與前配偶分別或合併辦理申報?

個人於年度中離婚,隔年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自行選擇分別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離婚年度之以後年度,則應分別辦理結算申報。
舉例說明:
個人於104年度中離婚,於105年度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選擇與前配偶分別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惟於106年度辦理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則應分別辦理結算申報。

所謂離婚年度之認定標準為何?

民法親屬篇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證人以上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依此規定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為兩願離婚生效要件之一,離婚生效日期自登記日起算,故兩願離婚年度之認定,應以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之年度為準。至裁判離婚者,應以判決確定時為離婚效力之發生時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