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電子勞務(尤以遊戲產業為重)消費及相關遊戲商品勞務(如遊戲幣、遊戲點數、虛擬道具寶物及遊戲代練)銷售近來相當熱絡,常有民眾反映消費該類商品或勞務,未取得統一發票情事,為維護租稅公平,國稅局持續加強查核。

進一步說明,在網路及大數據時代,稽徵機關運用跨機關資訊通報資料、各項數據及課稅資料交叉比對,即能掌握市場交易等相關商流資料,並發現業者申報有無異常情形。最近該局查獲某賣家透過網路銷售遊戲點數等商品,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申報繳納營業稅,經統計短漏報銷售額1億7千萬餘元,除補徵營業稅額850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個人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每月銷售額已達(貨物8萬元、勞務4萬元)門檻,應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如銷售規模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並按期申報繳納營業稅。營業人如有相關違漏情形,凡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