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熱帶性低氣壓及其外圍環流影響,高雄地區連日出現暴雨,導致部分地區陸續出現淹水狀況,營業人如因豪大雨來襲而造成損失,只要有下列2項情形之1者,都可向轄區所屬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減免營業稅或認定損失:

一、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凡因受豪雨影響以致無法營業者,可申請扣除未能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予以查定營業稅。

二、一般營業人之商品、原物料、在製品、半製品及製成品如有因風雨而變質、損壞、毀滅及廢棄者,須於30日內報經轄區所屬國稅局查核屬實後,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予以認定損失。

進一步說明,基於便民,有關小規模營業人因受豪雨影響營業者之營業稅減免,除由營業人申請外,將主動派員勘查或蒐集相關機關查報資料核實減免,並核發小規模營業人查定銷售額與稅額核減通知。營業人購買之空白未使用發票,如因泡水受損者,可持至原購買處免費更換;又收銀機台不慎泡水,致無法開立統一發票時,可購買手開之統一發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