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契約的要保人因資金或其他個人因素變更要保人,且變更日之保單價值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時,應主動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於保險契約生效後,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的權利,或得以保險契約向保險人(即保險公司)借款及指定變更受益人等依保險契約享有財產上的權利,故變更要保人,是將財產權利無償移轉他人,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贈與行為,若當年度贈與財產總值累計超過220萬元,應申報贈與稅。


【舉例說明】

甲君於100年購買保單,嗣於107年間將名下保單要保人無償變更為兒子乙君,而截至保單變更生效日保單價值為500萬元,等同是甲君將繳付保費所享有的財產權利,無償讓與子乙君,已符合贈與要件,應以該保單變更生效日的保單價值500萬元申報贈與稅,並繳納贈與稅額28萬元﹝(贈與總額500萬元-免稅額220萬元)×10%﹞
再次提醒,民眾如有變更保單要保人情事,且變更日保單價值已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應於變更生效日即贈與日後30日內,向戶籍所在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若因疏忽而漏未申報,請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經查獲遭補稅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