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已於107年2月8日施行,符合條件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自107年度起,可申請適用減免所得稅規定。

從事專業工作且符合一定條件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在我國無戶籍並因工作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者,或在就業金卡有效期間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者,於首次成為我國居住者且薪資所得超過新臺幣300萬元之課稅年度起算3年內,其各該課稅年度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部分之半數,免予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且不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有關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之規定。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於首次符合要件年度之3年期間未符合在我國居留滿183日或薪資所得未超過新臺幣300萬元時,該租稅優惠得依時序遞延留用至其他在我國工作期間內符合要件之課稅年度,其遞延留用期間自首次符合要件年度起算,以5年為限。

進一步說明,若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同時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的租稅優惠條件,其應稅薪資所得仍可再申請適用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規定的租稅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