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制優化方案之所得稅法相關條文修正,自107年1月1日起施行,修正後相關扣除額、適用稅率級距及股利所得課稅新制,於108年申報107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始適用。
所得稅制優化方案為減輕薪資及中低所得者稅負,調高:
標準扣除額為12萬元(有配偶為24萬元)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為20萬元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為20萬元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為12萬元
為提高國際競爭力及利於留才攬才,調降最高稅率至40%,刪除綜合所得淨額超過1,000萬元部分適用45%稅率級距。
股東獲配股利之課稅方式,配合廢止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度,改採股利所得課稅新制,所得人身份不同亦有不同的課稅方式:(一)個人居住者股東:由納稅義務人依下列二種方式擇優適用:1.股利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股利之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可抵減稅額以8萬元為限。
2.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算稅額,並與其他類別所得計算之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二)非居住者股東:自107年1月1日起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股利時按21%扣繳率就源扣繳。
特別提醒,綜合所得稅採「家戶申報制」,一申報戶僅能選擇一種股利課稅方式,家戶成員不得分採不同股利課稅方式,夫妻採各類所得分開計稅者,亦不得採不同股利課稅方式。另外,選擇按股利8.5%計算可抵減稅額時,每一申報戶可抵減稅額以8萬元為限,非每人8萬元,特提請納稅義務人留意,以免計算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