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額:
每人每年97,000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145,500

標準扣除額及列舉扣除額:二者擇一有利申報:
標準扣除額【單身】131,000、【已婚】262,000

列舉扣除額項目
【捐贈】對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可減除金額以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對政府之捐獻及依規定出資贊助維護或修復古蹟、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及歷史建築之贊助款則不在此限。
【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每年每人24,000,健保可全額列報。
【醫療及生育費】無限額;但受保險給付,不得扣除。自101年7月6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如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需長期照護者,其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或其他合法醫院及診所之醫藥費,得依法列舉扣除。
【災害損失】無限額,但受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份,不得扣除。
【購屋借款利息】限自用住宅、 每戶每年300,000、限一屋。

特別扣除額
【財產交易損失】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為限。可遞延三年。
【薪資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218,000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每戶每年270,000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218,000
【教育特別扣除額】子女每人每年25,000(就讀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6歲以下之子女,第一名子女每年扣除150,000元,第二名及以上子女每人每年扣除225,000元。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每年每人120,000
【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營業或執行業務用、每戶每年180,000.(納稅義務人、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在境內有房屋者,不得扣除)

符合下列三種情形中的一項,不可以扣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一、適用稅率在20%以上:在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照扣除額後,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仍在20%,或者採本人或者配偶的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者。
二、股利選擇分開計算者:選擇股利與盈餘按28%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三、基本所得稅額者: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的扣除金額750萬元。

113年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尚未公告 元
112年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202,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