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以憑證下載或至國稅局臨櫃查調所得,且利用網際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日後如經國稅局調查核定有漏報所得,而該所得屬稽徵機關應提供而未能提供之所得資料,例如: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依法應彙報稽徵機關之各類所得憑單資料,且無故意逃漏稅捐之情事,可補繳稅款而免予處罰。

【舉例說明】

甲、乙2人均於105年間自A公司退休而領有退職金,因A公司會計人員疏失,未如期彙報國稅局退職所得扣繳憑單,致該2人於辦理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至國稅局查調所得資料時,所得查詢清單上均未臚列退職所得,甲、乙2人均誤認無退職所得而未申報,致生漏報所得情事。惟甲君採網路申報,而該退職所得屬稽徵機關應提供而未提供之所得資料,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免罰規定,而免予處罰;另乙君採人工填寫申報書方式申報,縱其查詢105年度所得資料紀錄無系爭退職所得,亦無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免罰規定之適用,經稽徵機關查獲後,仍應受罰。


特別提醒,退職金扣繳憑單上的所得總額,已減除退職金定額免稅之金額,民眾應依扣繳憑單所載給付總額如數列報退職所得,勿再自行減除免稅額,如已利用憑證下載或至國稅局查調所得並利用網路申報而發生漏報情事,可補稅而免予處罰;如採其他方式申報者,請自行檢視是否申報正確,在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經人檢舉前,辦理補報補繳稅額並加計利息,始可免予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