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所銷售之門票或電影票,如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7款規定者,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
邇來國稅局接獲民眾檢舉,於臺北市知名電影院購買電影院套餐,其內容物包括電影票、爆米花及飲料等,但電影院僅就餐飲的部分開立統一發票,未就給付之全部價款開立統一發票,涉嫌短漏開統一發票,進而向國稅局檢舉營業人逃漏稅。
進一步說明,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之規定,按「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於發貨時或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惟電影院之門票,屬於娛樂稅法第2條所稱之娛樂場所其所收取之票價,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7款規定:「娛樂業之門票收入、說書場、遊藝場、撞球場、桌球場、釣魚場及兒童樂園等收入」,得免用或免開立統一發票,故電影院之門票收入得免開立統一發票。
提醒這類營業人,如有銷售電影院門票以外之貨物或勞務者,尚無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之適用,仍須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者,稽徵機關除補徵所漏稅款,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與稅捐稽徵法第44條擇一從重處罰,切勿藉此規避或逃漏稅捐,以免屆時遭稽徵機關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