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欠繳稅款而被限制出境,因欲出國洽公,故提供擔保品而解除出境限制,但是在返國後欲向稽徵機關申請返還擔保品,卻不能如願。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或者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300萬元以上,經財政部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個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如提供相當擔保而解除出境限制者,因為所提供之財產擔保,係就欠繳稅款及罰鍰提供之擔保,為確實達成稅捐保全之目的,應俟繳清欠稅及罰鍰後,始得返還該項擔保品。

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滯欠應納稅款遭限制出境,經提供相當擔保而解除該限制者,亦不得於回國後,以已向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或繳納部分稅款,致欠稅餘額未達限制出境金額而申請退還該擔保品,必須是欠稅及罰鍰全部繳清後,才能申請退還擔保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