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查定課徵營業稅的營業人(即俗稱小店戶),在106年1至3月份期間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記得於4月5日前向國稅局申報,才可享有進項稅額10%的扣減優惠。

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若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時,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依規定於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向國稅局申報者,即可將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但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不適用,前項進項稅額10%超過查定稅額,可留至次期繼續扣減。

進一步說明,小店戶所取得的進項憑證,除應依上述規定如期申報外,並應注意下列事項,才能享有扣減優惠:
(一)取得載有營利事業名稱、統一編號、地址及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
(二)申報的進項憑證不能有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之情形
(三)只能以當期各月份的進項憑證申報扣減。

【舉例說明】
甲為小店戶,106年1至3月份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定營業稅額為3,600元,其申報符合規定之進項稅額10,000元,得扣減10﹪,本期應納稅額為2,600元﹝3,600元-(10,000元×10﹪)=2,600元﹞。
特別提醒,小店戶如果要享有進項稅額扣減當期查定稅額優惠,務必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