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於今年5月份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大陸來源所得應併入綜合所稅辦理結算申報,因前揭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民眾常有漏報情事。

舉例說明】
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其至國稅局臨櫃申請該年度所得資料申報,惟漏未依規定申報取自大陸地區來源之薪資所得60萬元,經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加處罰鍰。

進一步說明,臨櫃向國稅局查調取得個人或同戶申報者的所得資料僅供參考,民眾仍須自行核對,國稅局未能提供的所得,亦應誠實申報,如申報期結束後發現有短漏報所得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人員進行調查前,儘快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申報,並自行計算應補繳稅額,填寫「綜合所得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後繳納稅款,惟所繳納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即105年5月31日)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