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與配偶需符合下列情形者,方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1、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於改用分別財產制之日所屬年度及以後年度者。
2、符合民法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法院依夫妻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於辦理法院裁定之日所屬年度及以後年度者。
3、夫妻之一方因受家庭暴力,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取得通常保護令者,於辦理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所屬年度者。
4、夫妻之一方在未取得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或緊急保護令者,於辦理暫時或緊急保護令有效期間所屬年度者。
如有符合上述情形之一者,可檢附法院裁定書、通常保護令及暫時或緊急保護令等影本各自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事宜。如未符合上述情形,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5條之規定合併報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