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應注意遺產中如有土地房屋,其相關地價稅及房屋稅,只要是繼承日還沒繳納,都可以當作被繼承人死亡前之應納未納稅捐,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規定,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至可扣除金額,以被繼承人死亡年度所發生之地價稅及房屋稅,按其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的比例(地價稅之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至12月,房屋稅為每年7月至次年6月)計算。
【舉例說明】
被繼承人於105年4月5日死亡,105年期房屋稅100,000元,按房屋稅課稅期間為104年7月1日至105年6月30日,自課稅始日104年7月1日起至死亡日105年4月5日計有280日,再依280日占全年天數比例(105年為366日)計算房屋稅可扣除應納未納稅額為76,502元(100,000×280/366)。
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可檢具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的地價稅或房屋稅繳款書,並依前述規定計算可扣除金額,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減除,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