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惟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
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再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撫慰金。」。故計算夫妻雙方剩餘財產差額時,因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已非被繼承人之現存婚後財產,且其生存配偶該項財產係無償取得,自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
105/08/03-【遺產稅】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惟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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