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1月8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中古車,如符合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可退還新車貨物稅。
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之出廠6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登記滿1年之出廠4年以上汽缸排氣量150cc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5萬元或4千元。又因貨物稅屬單階段消費稅,於車輛產製出廠或進口時課徵,新車貨物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車輛產製廠商及進口人,減徵之貨物稅仍須透過納稅義務人申請退還再轉交消費者。因此,消費者完成中古車報廢或出口並換購新車,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新車經銷商、產製廠商或進口商,委其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
國稅局為使該項業務順利推動,已積極拜會轄內產製廠商進行溝通,並於105年3月17日召開「研商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實施配套措施會議」,與車輛工業同業公會、汽車代理商業同業公會及產製廠商等意見交流,達成協助消費者申辦退稅作業的共識。民眾如對汰換舊車購買新車定額減徵貨物稅之申請規定有疑問時,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熱門連結「汰換舊車購買新車定額減徵貨物稅」查詢,亦可就近向購車之汽、機車廠商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