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君表示:「其遭冒名登記為甲公司股東,因甲公司經經濟部廢止登記後,國稅局以A君為甲公司法定清算人,而遭限制出境,要如何救濟?才能解處限制出境」。
A君如確未投資甲公司,係被遭冒名登記為股東,A君應依民事訴訟程序,向法院提起確定股東關係不存在之訴訟,如取得經法院判決確定自始股東身分與甲公司委任關係不存在的確定判決,即可向國稅局申請解除限制出境。
進一步表示,A君若於短期內急欲出境,經國稅局衡酌甲公司欠稅無逾徵收期間或執行期間之虞,依財政部100年10月6日台財稅字第10000336980號函釋規定,可先提供擔保品以解除限制出境,俟取得股東資格不存在確定判決後,再向國稅局申請返還擔保品。於提供擔保品時,應在提供擔保具結書上填寫提供擔保者的身分、解除擔保責任及返還擔保品之條件及期限。
在此特別提醒納稅人,期限屆至時,A君如無法提出其與公司委任關係不存在之確定判決,該擔保品將不予返還並轉為該公司之欠稅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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