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君因欠繳稅捐,經稽徵機關禁止財產處分並遭移送強制執行,嗣欠稅經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准予分期繳納,因急需辦理財產異動,以其欠稅已按所准期數開立之支票交予該分署為由,申請塗銷禁止財產處分登記,惟其尚未繳清全部欠稅或提供相當擔保,遭國稅局否准。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稽徵機關除了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外,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前段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A君雖已於行政執行分署分期繳納欠稅,惟為防止欠稅人藉移轉財產規避稅捐繳納,仍須俟所有滯欠稅捐全數繳清或提供相當於應納稅捐之擔保後,始得就禁止財產處分辦理塗銷登記。

進一步提醒:納稅義務人有欠繳稅捐,請務必依限繳清,以免遭禁止財產處分,影響其移轉所有財產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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