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產製廠商生產之應稅貨物於廠內研發測試,先行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研發測試貨物之規格及數量等相關資料,如該研發測試貨物變質損壞不能出售且報經主管稽徵機關銷毀者,不課徵貨物稅。
應徵貨物稅之產製貨物係於出廠時課徵貨物稅,貨物稅產製廠商如於廠內使用消費其產製之應稅貨物,基於消費者負擔稅負,故應課徵貨物稅。惟鑑於產製廠商為提高其產品品質及產品安全性,必須於廠內進行各項研發測試,研測後產品已非應稅貨物態樣或變質損壞不能出售或自行使用,財政部爰於105年2月5日核釋是類於廠內供研發測試之應稅貨物,先行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是項貨物之規格及數量等相關資料,如經研發測試後屬變質損壞不能出售且報經主管稽徵機關銷毀者,非屬應稅貨物,不課徵貨物稅,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進一步說明,應稅貨物研發測試後再整理出廠銷售,或出廠研發測試,仍應依貨物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出廠時課徵貨物稅。另不論已稅或未稅貨物,產製廠商應依財政部91年11月4日台財稅字第0910456244號函及「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應稅貨物或菸酒銷毀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銷毀,始得申請退還原納貨物稅或自其「貨物稅廠商產銷儲存情形月報表」減除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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