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4款規定,得作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值得特別注意的是,法定盈餘公積必須是由「當年度」盈餘提列者,才能減除,反之,非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就不能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為避免營利事業藉由保留盈餘規避股東稅負,自87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必須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的計算基礎,原則上是以營利事業當年度實際可供分配之稅後盈餘為準,對於營利事業依法不能分配或已不存在的所得,則准予減除,例如營利事業依法必須提列的法定盈餘公積,就是減除項目之一;因為未分配盈餘加徵之計算,係以「個別年度」為計算基礎,營利事業於分配歷年累積之盈餘時,一併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者,其非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數額自不得作為減除。
【舉例說明】
甲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該公司於88年度設立後,均無分派盈餘,亦未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直到102年6月才決議分配盈餘2,500萬元,其中屬101年度盈餘者1,200萬元,餘1,300萬元則係以前年度累積之盈餘。甲公司申報101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列報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減項金額250萬元(2,500萬元×10%),但是,其中非由101年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數額計130萬元,依規定不得作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乃核定補徵稅額13萬元。
提醒營利事業注意,於分配盈餘時,應注意未分配盈餘申報相關規定,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補稅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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