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6/09-財政部對報載「政府失信未將保留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調降為5%」之說明

有關報導「政府將股利扣抵減半之稅改方案已三讀通過,保留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卻沒同步調降」,財政部說明如下:

一、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所稅係我國實施兩稅合一制度之重要配套措施,其目的在縮減營利事業所得稅(當時最高稅率為25%)及綜合所得稅(當時最高稅率40%)稅率間之差距,以減少營利事業藉保留盈餘不分配為高所得個人股東規避綜所稅之誘因。
二、自99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已由25%調降至17%,且今(103)年6月4日 總統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5條,將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由五級調整為六級,增加綜合所得淨額超過1,000萬元部分,適用45%稅率之規定,致營所稅與綜所稅稅率間之差異更趨擴大,如驟然取消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所稅之規定,或調降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恐造成營利事業藉保留盈餘不分配為高所得大股東規避綜所稅情形,影響小股東獲配盈餘之權益,損及稅制公平與國庫稅收,爰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仍宜予維持,以防止租稅規避及促進租稅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