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事業導入電子發票,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16點第1項第4款、第17點第1項第1款及第18點規定,營業人應確保電子發票可連結至買受人持有之載具,並以不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為原則,將用戶發票直接登錄在雲端,如用戶要求列印紙本,仍應提供用戶電子發票證明聯。另公用事業如於次一期繳費通知單或當期已繳費憑證,載明前一期或當期所開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者,僅須於用戶中奬時須紙本領奬,始提供中奬電子發票證明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