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區段徵收的土地,其所有權已歸徵收單位而非原地主所有,如原地主於領取補償費或抵價地之前死亡,繼承人於填報遺產稅申報書時,該遺產為尚未領取的土地徵收補償費或抵價地的權利,而非土地。
【舉例說明】
被繼承人吳君遺產稅申報案件,列報遺產土地數筆,惟其中1筆土地,依土地登記謄本標示已由臺南市政府區段徵收,經查吳君生前已申請發給抵價地,並經核准在案,爰將該筆遺產土地改為應領抵價地的權利,其價值由公告土地現值改為應領抵價地的權利價值。
提醒納稅人,被繼承人的遺產土地係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計算其價值,惟如生前被區段徵收且選擇領取抵價地但死亡時尚未領回,其遺產為應領抵價地的權利,價值按徵收當期被徵收的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補償地價額估算,兩者之遺產價值並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