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重購自用住宅時,房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不論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房屋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重購或出售之所有權登記日期在2年以內,則重購房屋價額超過出售價額部分,出售房屋所應繳納之綜合所得稅可享有扣抵稅額的優惠。
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以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年度,因加計該筆財產交易所得後所增加的綜合所得稅額為限,但原財產交易所得已依規定自財產交易損失中扣抵部分不在此限。這項優惠不論是以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配偶名義出售自用住宅,而另以其配偶或本人名義重購者,均得適用。
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申請扣抵或退還已納綜合所得稅,應檢附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之契約文件影本,並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其扣抵或退還年度,於先買後賣者,為賣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於先賣後買者,為買入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
【舉例說明】
老王於100年1月1日出售自用住宅1戶,該房屋買進成本為500萬元,賣出價額為680萬元(不含土地價款),100年度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為180萬元,101年10月1日老王另購買自用住宅房屋1戶,房屋價款為700萬元,重購之自用住宅價額高於原出售之自用住宅價額(即700萬元>680萬元),此時,老王101年度即可申請扣抵或退還100年度已納財產交易所得之綜合所得稅額。
其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之計算說明如下:
一、100年度應納稅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之財產交易所得)=(A)
二、100年度應納稅額(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之財產交易所得)=(B)
三、101年度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可扣抵或退還之稅額=(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