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金額及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依所得稅法第5條第1項、同條第3項、第5條之1及第14條第4項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至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3條第2項、第8條第2項、第12條第5項及第13條第3項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10%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前開各項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金額及定額免稅金額,因105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未達應行調整標準,故免予調整。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述105年度各項金額,納稅義務人於106年辦理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適用。
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一覽表【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