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者,應自104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繳納暫繳稅額或辦理暫繳申報。有關104年度營利事業之暫繳申報規定說明如下:
一、暫繳稅額計算及繳納:
(1)一般申報案件:營利事業按上(103)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 「行政救濟留抵稅額」或「扣繳稅額」等項目抵減暫繳稅額者,於自行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辦理暫繳申報。
(2)試算暫繳申報案件: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合作社或醫療社團法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104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試算其暫繳稅額。
(3)繳納方式:可經由電子暫繳申報系統或自行列印附條碼繳款書或自行填妥自繳稅額繳款書後,向公庫、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 便利商店(稅額在2萬元以下者)繳納;或使用自動櫃員機(ATM)、晶片金融卡、活期存款帳戶轉帳繳納。
二、免辦理暫繳申報及繳納:
營利事業有下列情形者,無須繳納暫繳稅額亦無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1)營利事業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
(2)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3)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利事業 。
(4)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5)合於免納所得稅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未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公有事業。
(6)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本年度上半年新開業者。
(7)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依 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8)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利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