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繳納及申報,自104年9月1日起開跑,有關104年度營利事業之暫繳申報規定,摘要說明如下:
一、 暫繳申報期間:
營利事業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者,應自104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繳納暫繳稅額或辦理暫繳申報。
二、 暫繳稅額計算:
(一) 營利事業按103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若按上開方式計算,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免繳納暫繳稅款。
(二)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合作社或醫療社團法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104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及繳納其暫繳稅額。
三、 申報及繳稅方式:
(一) 營利事業若有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於繳納暫繳稅款後,應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暫繳申報事宜。換言之,若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僅需繳納暫繳稅款,不需辦理暫繳申報。
(二) 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試算104年度前6個月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暫繳稅額者,所試算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屬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或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其已繳納之國外稅額及大陸稅額,得依規定於限額內自暫繳稅額中扣抵。
(三) 暫繳稅款由營利事業以現金自行向公庫、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便利商店(稅額在2萬元以下者)繳納;或使用自動櫃員機(ATM)、晶片金融卡及活期存款帳戶繳納暫繳稅款。
四、 免辦暫繳之營利事業:
(一) 營利事業按其103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其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
(二) 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三) 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利事業。(凡104年度1至6月份原核定為小規模營利事業,嗣於7月1日起經核定為應使用統一發票,也可以免辦理暫繳申報。)
(四) 合於免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未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及公有事業。
(五) 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六) 103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無應納稅額者或104年度上半年新開業者。
(七) 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補充說明,104年度須辦理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除有行政救濟留抵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需檢附紙本外,其他之附件,可以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