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核准登記之產品,其登記事項有變更時,除產品名稱、 規格、 容量、 重量、 原料成分或含量變更,應重新辦理產品登記外,並需於產製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其僅為包裝上之圖樣變更者,得送主管稽徵機關備查,免申請變更登記。
進一步表示,財政部為配合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貨物稅條例及參照菸酒稅稽徵規則第8條之1有關產品登記規定,增訂重新辦理產品登記事項,俾利徵納雙方遵循。

呼籲貨物稅廠商申請登記事項若有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以免遭受處罰。